(2016)沪0112民初55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韩红与上海苹豆商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5502号之一原告韩红。委托代理人周向群,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苹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刘映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璐婷,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红与被告上海苹豆商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红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韩红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韩红负担。审 判 长 徐 晨审 判 员 李 岚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季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