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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1财保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胡某与马某、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马某,宋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1财保12号之一申请人胡某。被申请人马某。被申请人宋某。被申请人李某。申请人胡某因与被申请人马某、宋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某、宋某、李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李玉龙自愿以权属于其的车牌号为冀G福克斯牌轿车一辆为申请人胡某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某、宋某、李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延兵人民陪审员  宋 萍人民陪审员  王重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