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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杨长永、高传伟等与夏邑县万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永,高传伟,夏邑县万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811号原告杨长永(又名杨长勇),男,汉族,1975年9月16日出生。原告高传伟,男,汉族,1973年12月13日出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志体,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夏邑县万豪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喜总经理。原告杨长永、高传伟诉被告夏邑县万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豪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403民初1811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安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东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