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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黄春仁与欧阳小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仁,欧阳小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2民初432号原告黄春仁,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欧阳小云,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仁与被告欧阳小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春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春仁负担(已交)。审判员  刘美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星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