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荆州市洪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蒋晓刚、何咏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州市洪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蒋晓刚,何咏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2001号原告:荆州市洪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法定代表人:邓波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蒋晓刚,男,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被告:何咏梅,女,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市洪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蒋晓刚、何咏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州市洪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蒋晓刚、何咏梅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荆州市洪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州市洪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蒋晓刚、何咏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本院减半收取5400元,诉讼保全费4170元,共计9570元,由原告荆州市洪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娅审判员 张华审判员 周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