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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荆州市洪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蒋晓刚、何咏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州市洪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蒋晓刚,何咏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2001号原告:荆州市洪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法定代表人:邓波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蒋晓刚,男,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被告:何咏梅,女,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市洪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蒋晓刚、何咏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州市洪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蒋晓刚、何咏梅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荆州市洪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州市洪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蒋晓刚、何咏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本院减半收取5400元,诉讼保全费4170元,共计9570元,由原告荆州市洪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娅审判员  张华审判员  周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