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何长庆与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长庆,刘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2民初284号原告:何长庆委托代理人:张宁,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辉原告何长庆诉被告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长庆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辉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长庆诉称:2015年2月,被告因承包工程需垫资,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通过高义楼介绍分别于2015年2月28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3月28日向原告借款16万元,承诺随要随还。后原告向被告要求还款,被告一拖再拖。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2015年2月28日、2015年3月28日借据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6万元的事实;3、证人高义楼出庭作证证言,证明原被告之间借款36万元真实存在,借款已实际支付给被告的事实。被告刘辉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认证意见为:原告所举的3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刘辉向原告借款3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原告诉求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辉偿还原告何长庆借款3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墨 力审 判 员 许 霞人民陪审员 杨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保友(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