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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森森与刘艳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森森,刘艳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709号原告王森森,男,汉族,1993年7月4日出生。被告刘艳军,男,汉族,1976年2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森森与被告刘艳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森森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森森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森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森森负担。审判员  许士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抗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