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森森与刘艳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森森,刘艳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709号原告王森森,男,汉族,1993年7月4日出生。被告刘艳军,男,汉族,1976年2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森森与被告刘艳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森森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森森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森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森森负担。审判员 许士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抗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