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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4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姚亚琴与王桂珍等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亚琴,王桂珍,丁开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773号申请执行人姚亚琴,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桂珍,女,1957年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丁开北,男,1955年1月20日出生。原告姚亚琴与被告王桂珍、丁开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05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亚琴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文克、王学君给付人民币0.007万元并对北京市东城区灯草胡同×号院东房南数第×间(房号为×号)房顶流水方向改为由东向西,并对该房与北京市东城区演乐胡同×号西房×间(房号为×号)相接处进行防水处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桂珍名下银行存款7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要求将北京市东城区灯草胡同×号院东房南数第×间(房号为×号)房顶流水方向改为由东向西,并对该房与北京市东城区演乐胡同×号西房×间(房号为×号)相接处进行防水处理,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05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祥均代理审判员  王相杰代理审判员  陈利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江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