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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林松与周传喜欠材料款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松,周传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378号申请执行人:李林松,男,1980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周传喜,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住霍邱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李林松与被执行人周传喜欠材料款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传喜账户存款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万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