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丁宝金与郭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宝金,郭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322号原告丁宝金,现住白城市。被告郭闯,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宝金诉被告郭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晓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曹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