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02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姜贵先与丁振海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贵先,丁振海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224号原告:姜贵先,男,1956年1月21日生,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丁振海,男,54岁,农民,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贵先与被告丁振海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贵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于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贵先撤回对被告丁振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姜贵先负担。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