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姜贵先与丁振海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贵先,丁振海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224号原告:姜贵先,男,1956年1月21日生,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丁振海,男,54岁,农民,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贵先与被告丁振海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贵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于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贵先撤回对被告丁振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姜贵先负担。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