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霍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小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涛,孙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66号申请执行人霍涛,男,汉族,1988年3月11日出生,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延川县拐峁村。被执行人孙小杰,男,汉族,1985年8月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公交公司。霍涛申请执行孙小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9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孙小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小杰支付申请执行人霍涛租赁费44875元及本案案件执行费573元。被执行人孙小杰自动履行了案件款17000元及执行费573元,后本案保证人刘全于2016年4月7日将本案剩余案件款28350元向本院全部缴纳,申请执行人霍涛已将案件款44875元全部领取,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9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任凯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