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1民初4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魏平与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平,狄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初497-2号原告:魏平,汉族,1970年5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狄平,汉族,1977年7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平诉被告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平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狄平在徽商银行郎溪支行账户为26×××22中的210000元存款进行保全,并依法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狄平在徽商银行郎溪支行账户为26×××22中的210000元存款进行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红兵人民陪审员 张晓红人民陪审员 韦爱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向泽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