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财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彩平与张俊功、项艳艳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彩平,张俊功,项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财保138号申请人陈彩平,女,1988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被申请人张俊功,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被申请人项艳艳,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申请人陈彩平与被申请人张俊功、项艳艳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张俊功所有的陕KB47**号“长安”牌小轿车予以扣押,将被申请人项艳艳所有的陕KA30**号“大众”牌小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本院审查,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上述理由成立,为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损毁、隐藏、灭失,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准予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张俊功所有的陕KB47**号“长安”牌小轿车予以扣押。二、将被申请人项艳艳所有的陕KA30**号“大众”牌小轿车予以扣押。三、将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陕KB41**号小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边慧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