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11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瞿学勇与张兆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学勇,张兆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11民初331号原告瞿学勇。被告张兆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瞿学勇诉被告张兆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瞿学勇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瞿学勇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兆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学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瞿学勇承担。代理审判员 贺俊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司福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