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5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5357号原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徐德超,男。被告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1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30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代理审判员 翟辉容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席银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