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1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管振信与匡荣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振信,匡荣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758号申请执行人管振信,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匡荣法,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管振信与被执行人匡荣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7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15605.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7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萍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