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905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邱伟诉孙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905民初117号原告邱伟,男委托代理人邱仲文,男被告孙志强,男原告邱伟诉被告孙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晓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伟及委托代理人邱仲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志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伟诉称:被告于2012年5月6日从我处购买装饰材料款18422元,经多次催要,以货顶账3000元,还现金2000元,现还欠13422元,后又经多次催要,一直未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材料款及利息355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志强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证人何树海出庭作证及书面证实材料一份,证明2012年何树海为孙志强家网点饭店装修,孙志强带何树海到原告商店订货,并说装修完结账,然后由何树海直接去原告商店取装饰材料或给原告打电话由原告送货,由何树海签收条。2、用料明细18份,证明被告装修在原告处拿料共计1.8422万元。3、邱仲文与孙志强2015年1月8日电话录音一份,其中内容为:邱仲文:孩子(指原告)不容易,年前把帐给解决点儿吧。孙志强:真的没钱,有钱早就给了,….这么长时间了,一万八千多都不够利息钱了,现住我紧张,等见面再说吧。证明被告确欠原告材料款。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间,被告孙志强为其位于清河门区新立街71-3、4门网点装修,在原告经营的华岩商店购买装饰装修材料共赊欠货款1.8422万元,后被告以以货顶账及现金形式共偿还5000元,尚欠1.3422万元未还,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及利息3350元,利息按5年贷款利率计算。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庭审中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关系成立,原告为被告提供货物,被告应支付价款,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志强偿还原告邱伟装修材料款1.3422万元及利息335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用224元由被告孙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晓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