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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2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敏文与林泽辉、陈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文,林泽辉,陈桂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2884号原告李敏文,女,汉族。被告林泽辉,男,汉族。被告陈桂清,女,汉族。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11月18日待裁事项:原告李敏文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泽辉、陈桂清的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敏文负担。审 判 长 王 玮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周祖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其威附本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