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2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敏文与林泽辉、陈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文,林泽辉,陈桂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2884号原告李敏文,女,汉族。被告林泽辉,男,汉族。被告陈桂清,女,汉族。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11月18日待裁事项:原告李敏文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泽辉、陈桂清的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敏文负担。审 判 长 王 玮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周祖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其威附本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