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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4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苏维兴与北京永兴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维兴,北京永兴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北白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4450号原告苏维兴,男,1946年8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苏仁河(系苏维兴儿子),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金彩(系苏维兴儿媳),女,1974年2月5日出生。被告北京永兴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饶乐府村西。法定代表人崔金昌,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景海,北京魂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北白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北白岱村。法定代表人郭玉霞,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唐承永,北京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维兴与被告北京永兴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北白岱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维兴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维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维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三十八元,由原告苏维兴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国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