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山东省百事特食品有限公司、厉彦斌等人事争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省百事特食品有限公司,厉彦斌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特7号申请人:山东省百事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循环农业示范区(马庙镇小程楼村)。法定代表人:程留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艳丽,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蕊,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厉彦斌,男。申请人山东省百事特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厉彦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前由日照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日劳人仲案字(2016)第33-1号仲裁裁决。裁决书送达后,山东省百事特食品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山东省百事特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省百事特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是对其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山东省百事特食品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申请人山东省百事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林林审 判 员 王春燕代理审判员 王莹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