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王伟、张瑞影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伟,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张瑞影,天津市瑞物有机肥有限公司,刘金来,张金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1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53号丽晶国际大厦1-4层。代表人王壮,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鑫,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子月,该分行职员。原审被告张瑞影。原审被告天津市瑞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赵庄子村东。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原审被告刘金来。原审被告张金英。上诉人王伟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三初字第2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王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伟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4元,由上诉人王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辉代理审判员 王娟代理审判员 毛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