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6民初2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厦门松晖数控切割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恒卓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松晖数控切割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恒卓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2308号原告厦门松晖数控切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金龙路897号301-01,组织机构代码57500590-2。法定代表人徐树全,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平华,公司员工。被告厦门恒卓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通店里社157号,组织机构代码68526455-0。法定代表人姜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松晖数控切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恒卓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松晖数控切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恒卓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松晖数控切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元,由原告厦门松晖数控切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钟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扬洋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