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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民终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谢万石与邵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万石,邵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民终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万石,男,汉族,1946年12月1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凤城市。委托代理人谢莹,谢万石长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凯,女,汉族,1960年10月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委托代理人崔俊歧,本溪市溪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谢万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溪民一初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5)溪民一初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广宇审 判 员  许 晶代理审判员  宋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旸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