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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博文等与李博权合同、无人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博文,李博军,李博双,李博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内2223执00947号申请执行人李博文,男,住所地扎赉特旗新林镇=。申请执行人李博军,男,住所地扎赉特旗新林镇。申请执行人李博双,男,住所地扎赉特旗新林镇。被执行人李博权,男,住所地扎赉特旗新林镇。本院在执行李博文、李博军、李博双、申请执行李博权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4月14日当事人双方私下达成协议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扎民初字第0094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锦  涛审判员 敖  宝  泉审判员 张  天  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海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