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马灵池、谷进科等与郝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灵池,谷进科,张凤敏,谷士谦,谷士奇,谷佳佳,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马灵池。(系原申请执行人谷西坡妻子)。申请执行人谷进科。(系原申请执行人谷西坡父亲)。申请执行人张凤敏。(系原申请执行人谷西坡母亲)。申请执行人谷士谦。(系原申请执行人谷西坡长子)。申请执行人谷士奇。(系原申请执行人谷西坡之子)。申请执行人谷佳佳。(系原申请执行人谷西坡之女)。被执行人郝伟,农民,原申请执行人谷西坡与被执行人郝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谷西坡依据生效的(2014)宁民初字第846号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原申请执行人谷西坡于2015年11月19日因交通事故死亡。2016年4月1日其权利义务继受人马灵池、谷进科、张凤敏、谷士谦、谷士奇、谷佳佳向本院提出撤销对(2014)宁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846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文水执行员 吕 峰执行员 田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