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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行审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申请强制执行潘洪萍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潘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2行审9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13号。法定代表人牟跃进,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琼艺,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潘洪萍,女,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渝北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北国土[处理决定]〔2015〕1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朱依德审 判 员  董莉萍代理审判员  李旻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英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