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金射琴与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大伦镇人民政府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射琴,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大伦镇人民政府,泰州市姜堰区大伦镇东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396号原告:金射琴。委托代理人:王威,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淮海西路229号。法定代表人:俞善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祥,该公司员工。被告:泰州市姜堰区大伦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大张线路北。法定代表人:杨德宝,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存友,该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雯文,该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第三人:泰州市姜堰区大伦镇东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大伦镇东徐村。法定代表人:刘国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射琴与被告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大伦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泰州市姜堰区大伦镇东徐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射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华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成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