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申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叶荣刚与吴志渝健康权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荣刚,吴志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4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荣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志渝。委托代理人:谢武斌,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叶荣刚因与被申请人吴志渝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叶荣刚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未依申请调取证据,事实不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经查明,2014年11月17日上午,叶荣刚及其妻周亨群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人民政府要求解决土地纠纷和施工炮损问题。9时左右,叶荣刚进入吴志渝办公室,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抓扯从吴志渝办公室到楼道上。后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到场将双方分开,叶荣刚则倒地受伤。原一、二审法院系依据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认定上述案件事实,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叶荣刚与吴志渝系健康权纠纷,双方对叶荣刚受伤的损害结果均有过错,故原一、二审法院根据过错大小认定责任比例并无不当。至于叶荣刚二审申请调取证据的问题,因一审法院已经调取了事发时监控视频,该证据能清楚反映案件事实,故二审法院对其申请未予同意亦无不当。综上,叶荣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荣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邹晓瑜代理审判员 何 毅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