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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冯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1273号原告冯某,村民。被告刘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审判员  谢道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