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执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桂超与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超,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2执146-2号申请执行人桂超,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蒙民一初字第0308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安徽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的存款3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沛生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书记员王沛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