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韩全喜与蔚保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全喜,蔚保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2民初153号原告韩全喜,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蔚保来,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韩全喜诉被告蔚保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全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蔚保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全喜诉称:2009年3月28日,被告蔚保来向原告韩全喜借款5000元,出具借条一份。当时双方约定月息一分二厘。蔚国柱作为证明人在借条上签了名。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款。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和约定利息。利息按约定的月息一分二厘计算,从2009年3月28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蔚保来缺席未答辩。原告韩全喜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借条一份。2证人蔚国柱出庭作证。以此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蔚保来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对蔚保来制作了一份询问笔录。蔚保来在该份询问笔录中陈述:韩全喜提交的借条上的字都不是其写的;其曾借过韩全喜5000元,记不清是哪一年了,但给韩全喜打的是欠条,不是借条,上面捺的还有指纹,欠条上有蔚国柱的签名,但蔚国柱前面没有写证明人,也没写担保人。蔚保来对原告提交的借条不申请笔迹鉴定,要求韩全喜申请鉴定。庭审中,被告蔚保来未到庭质证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视为放弃权利。原告对本院制作的对蔚保来的询问笔录认为:蔚保来说的部分不属实,除了原告起诉本案的5000元,蔚保来没有借过原告的钱,也没有给原告打过所谓的欠条。原告手中只有蔚保来打的5000元借条。经本院综合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两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较为客观真实,也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蔚保来的陈述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3月28日,被告蔚保来向原告韩全喜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的内容为:今借韩全喜现金伍千整。借款人蔚保来。证明人蔚国柱。2009年、3、28号。根据原告韩全喜在庭审中的陈述,借条上的“借条”两个字和“今韩全喜现金伍仟整”以及“蔚保来”的签名均为蔚保来本人所写,“今”后面的“借”字、“蔚保来”签名前面的“借款人”三个字为韩全喜添加,借条上的“证明人蔚国柱”为蔚国柱所写。因蔚保来认为该借条上的字不是其本人书写拒绝偿还此款,为此双方酿成纠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韩全喜主张被告蔚保来向其借款5000元,向法庭提交了借款人为“蔚保来”的借条、借条上的证明人蔚国柱的证词,二者证明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结合原、被告的陈述,蔚保来称曾借过韩全喜的钱,但给韩全喜打的是欠条,不是借条,原告称除了本案起诉的借款5000元,蔚保来没有借过原告的钱,也没有给原告打过所谓的欠条,其手中只有蔚保来打的5000元借条。综上事实,本院应认定蔚保来向原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成立。而被告蔚保来陈述的原告提供的借条上的字都不是其本人书写,因蔚保来不申请笔迹鉴定,其单方陈述无证据证明,应视为其举证不能,对其陈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上未约定借款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蔚保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全喜借款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蔚保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卫红审 判 员 王 惠人民陪审员 何占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绘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