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民辖终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家德与被上诉人南京景街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德,南京景街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德,男,汉族,1956年11月24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景街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太平桥南路38号。法定代表人周雯,该公司董事长。原审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建民初字第4707号上诉理由及请求: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雄州镇龙津路36号3幢501室,所以本案应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移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南京市建邺区莲花村莲池路36-2号,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彦鹏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修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