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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二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廖韶生与张晏、廖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韶生,张晏,廖凯,张学熙,富秀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929号原告廖韶生。委托代理人吴杰,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晏。被告廖凯。被告张学熙。被告富秀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韶生与被告张晏、廖凯、张学熙、富秀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廖韶生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韶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韶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廖韶生负担。审 判 长 臧��昆代理审判员 张  宋代理审判员 李 佳 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喻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