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民终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文利与董金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金海,张文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3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金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利。委托代理人:于光志,山东森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兴北路月秀小区肖河新村物管综合楼。负责人:张瑞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博。上诉人董金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5)陵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判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本院按照上诉人董金海上诉状、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给上诉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董金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上诉人董金海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董金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董金海减半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涛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郭依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洪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