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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颖诉被告李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颖,李新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王晓颖,女,生于1980年2月21日,汉族,住禹州市方山镇教办室1号院。委托代理人彭彬,禹州市文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新杰,男,生于1970年5月8日,汉族,住禹州市钧台办事处小连庄新村8号楼3单元11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颖诉被告李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颖的委托代理人彭彬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颖撤回对被告李新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晓颖承担。审判员  张世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路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