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民终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许战锋与张根涛、郑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根涛,许战锋,郑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根涛,男,汉族,1981年4月10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战锋,男,汉族,1977年4月1日生。原审被告郑利,女,汉族,1984年11月4日生。上诉人张根涛因与被上诉人许战锋、原审被告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3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长葛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张根涛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人张根涛在确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上诉费用,也未依法申请诉讼费减、免、缓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根涛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强审 判 员 李延波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京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