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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曾秀兰与四川省隆昌图宇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四川省恒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秀兰,四川省隆昌图宇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四川省恒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1462号原告曾秀兰。被告四川省隆昌图宇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成渝东路。法定代表人刘基剑。被告四川省恒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1号金洋花园二期B栋B(Z)2-4-3号。法定代表人李自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秀兰与被告四川省隆昌图宇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四川省恒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秀兰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秀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秀兰撤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曾秀兰负担。审判员  丁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