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曾秀兰与四川省隆昌图宇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四川省恒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秀兰,四川省隆昌图宇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四川省恒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1462号原告曾秀兰。被告四川省隆昌图宇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成渝东路。法定代表人刘基剑。被告四川省恒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1号金洋花园二期B栋B(Z)2-4-3号。法定代表人李自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秀兰与被告四川省隆昌图宇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四川省恒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秀兰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秀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秀兰撤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曾秀兰负担。审判员 丁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