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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1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蔡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高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蔡菲,高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鹤壁监管分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8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北段。负责人陈良,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淑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江燕,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菲。委托代理人王政文,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鹤壁监管分局,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宾区淇水大道28号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黄守惠,局长。委托代理人白光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因���被上诉人蔡菲、高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鹤壁监管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3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淑娟,被上诉人蔡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政文,被上诉人高亮,被上诉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鹤壁监管分局的委托代理人白光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34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266元,由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范亚玲审判员  张 晔审判员  赵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少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