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终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越中与徐开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开建,王越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开建,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越中,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贺领,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开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越中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越中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35元,减半收取共计867.5元,由上诉人王越中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强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代理审判员 杜欣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