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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终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越中与徐开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开建,王越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开建,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越中,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贺领,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开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越中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越中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35元,减半收取共计867.5元,由上诉人王越中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强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代理审判员  杜欣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