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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财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高密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强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密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强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187号申请人高密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王者松,经理被申请人潘强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密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高密市广安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秋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