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袁琼与武汉融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琼,武汉融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767号原告:袁琼。被告:武汉融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889号(光谷国际广场)A座24楼。法定代表人:谢小青。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琼诉被告武汉融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琼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琼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34元,减半收取1367元,由原告袁琼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郝 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洪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