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高民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李信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民初字第1805号原告:康某某,男。法定代理人:康瑞雪,女。委托代理人:曲双燕,山东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信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李信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阎文超-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