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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囡与被告孙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囡,孙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202民初500号原告李囡,女,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孙婷,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孙树强(系孙婷父亲),男,195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同被告孙婷。原告李囡与被告孙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顾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囡、被告孙婷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树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囡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7月8日,被告孙婷以作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整,约定2015年8月20日归还。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将现金80000元借给被告,被告给原告打“借条”,并在借条中承诺2015年8月20日归还。2015年8月20日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80000元整;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婷对借款时间无异议,称共计借款100000元,借期一年,被告于2015年7月8日还了2万元,8月25日还了1000元,被告现在欠原告79000元,现没有偿还能力。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即2014年7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期一年。被告于2015年7月8日向原告还款20000元,于2015年8月25日向原告还款1000元。2015年7月8日被告把借条换成了借款80000元的借条。原告当庭认可被告陈述的内容,同时要求被告归还���民币79000元。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79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但被告并未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79000元,合法有据,被告亦无异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囡人民币79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900元,其余900元,由原告负担22.5元,由被告负担87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相文飞温砚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