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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忠录与被执行人东港市前阳镇胜利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忠录,东港市前阳镇胜利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林忠录。被执行人东港市前阳镇胜利机械厂。法定代表人祝岩峥。上列当事人为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东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10月18日作出东劳仲案字(2005)第5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按仲裁裁决书确定及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14年、2015年的伤残津贴合计187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东港市前阳镇胜利机械厂定于2016年6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林忠录10000元,定于2016年7月15日前给付3000元,定于2016年8月15日前给付3000元,定于2016年9月15日前给付2720元。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费18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仲案字(2005)第5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