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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姚家萍等与王立学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家萍,李超,王立学,颜景香,王希明,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崔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672号原告姚家萍,女,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济南铁路局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原告李超,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亓东星、黄立芹,济南历城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立学,男,195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颜景香,女,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王希明,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孟倩、韩杰,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崔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有财,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家萍、李超与被告王立学、颜景香、王希明、第三人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崔家庄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家萍、李超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家萍、李超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家萍、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姚家萍、李超负担。审 判 长  刘克峰人民陪审员  张炳华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