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郑文武与永日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武,永日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3民初922号原告郑文武,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永日布,男,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武与被告永日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永日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文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文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该收取的25元,由原告郑文武承担。审判员 王晓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吉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