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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1068号原告廖某某,女,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莫某某,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永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