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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广州嘉禾盛德汽车配件市场经营有限公司与郑小建劳动争议2016民终99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嘉禾盛德汽车配件市场经营有限公司,郑小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9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嘉禾盛德汽车配件市场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姚维斯,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小建,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号���*****房。上诉人广州嘉禾盛德汽车配件市场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禾盛德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小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2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郑小建于2012年10月8日入职嘉禾盛德公司处,担任营销部总监职务。嘉禾盛德公司与郑小建签订两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4年10月7日止,约定年薪20.8万元,其中80%按月平均发放(即每月发放13866.67元),剩余的20%将作为绩效工资在年终时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计发,合同未满离职的不享受此20%的绩效工资。劳动合同在2014年10月7日期满后,嘉禾盛德公司没有与郑小建续签劳动合同,郑小建继续在嘉禾盛德公司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嘉禾盛德公司每月支付郑小建13866.67元,合同约定的20%的绩效工资没有发放,理由是20%的绩效工资是根据当年的绩效考核情况发放,而嘉禾盛德公司项目停工,不存在绩效。从2015年2月1日开始,嘉禾盛德公司没有支付郑小建的工资,理由是项目停工,经营困难。郑小建入职时,嘉禾盛德公司口头与其约定每月车补1500元,从2015年1月开始没有支付。2015年4月10日,嘉禾盛德公司向郑小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的理由是公司项目不能按计划推进,项目牌完全停工状态已一年多时间。郑小建最后工作至2015年4月16日。经查,2013年12月23日,由嘉禾盛德公司承建的广州国际汽车配件展贸中心项目经市政府决定停工,此后嘉禾盛德公司业务未能开展,经营发生困难。郑小建于2015年4月16日向广州市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15]163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为:“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即本案嘉禾盛德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即本案郑小建)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4月16日期间工资34667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5年1月至4月期间的车补5396.55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4年11月8日至2015年4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3318.03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1600.01元;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另查,嘉禾盛德公司已于2015年6月19日向郑小建支付了拖欠的工资,郑小建确认拖欠工资已支付完毕。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工资表、银行电子回单、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关于车补问题。嘉禾盛德公司承认与郑小建口头约定每月车补1500元,虽然嘉禾盛德公司提出未支付车补原因是项目停工,无需郑小建对外联系业务,但嘉禾盛德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约定车补发放的条件限制,嘉禾盛德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嘉禾盛德公司主张的理由不能成为不支付车补的合理依据。郑小建要求嘉禾盛德公司支付2015年1月至4月期间车补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核算出的金额为5396.55元(计算公式:1500元/月×3个月+1500元/月÷21.75天/月×13天)。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嘉禾盛德公司与郑小建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嘉禾盛德公司与郑小建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0月7日期满后,嘉禾盛德公司应及时与郑小建续签劳动合同,未签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应从次月开始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嘉禾盛德公司没有与郑小建续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从2014年11月8日开始向郑小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结合郑小建的工作时间,减去已支付的正常工资后,嘉禾盛德公司还应向郑小建支付2014年11月8日至2015年4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3318.03元(计算公式:13866.67元/月÷21.75天/月×15天+13866.67元/月×4个月+13866.67元/月÷21.75天/月×13天)。双方确认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4月16日期间工资已支付完毕,原审法院不再予以处理。双方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裁决均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嘉禾盛德汽车配件市场经营有限公司支付郑小建2015年1月至4月期间的车补5396.55元;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嘉禾盛德汽车配件市场经营有限公司支付郑小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3318.03元;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嘉禾盛德汽车配件市场经营有限公司支付郑小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1600.01元;四、驳回广州嘉禾盛德汽车配件市场经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嘉禾盛德汽车配件市场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判后,嘉禾盛德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嘉禾盛德公司上诉意见称:一、嘉禾盛德公司依法投标后成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的公司。因工作需要,嘉禾盛德公司与郑小建签订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为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4年10月7日止,约定年薪20.8万元,其中80%按月平均发放,剩余20%作为绩效工资,在年终时根据公司绩效发放。2013年12月23日,盛德公司承建的广州国际汽车配件展贸中心项目因广州政府决定而停工,至公司项目被终止而结业,故员工劳动合同解除及终止。公司在2015年2月份才未支付工资,因为合同已经到期,公司没有与劳动者续签合同的意愿,因为公司当时已经停工1年半,公司没有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工资是正确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前提是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延续的,公司已经没有业务了,无需劳动者继续��岗位工作,就没有发放工资。为体谅郑小建的困难,嘉禾盛德公司承担额外义务,作出“停业期间,郑小建不管是否有善后具体工作,嘉禾盛德公司均每月足额发放约定工资,支付五险一金”的义举。合同期满后,在双方未续签合同的前提下,劳动关系本应自动终止。郑小建为获取非法利益滞留公司,嘉禾盛德公司迫于无奈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至2015年4月16日才办理交接手续。二、原审判决嘉禾盛德公司支付车补,没有任何合法有效证据。嘉禾盛德公司从未在合同中承诺郑小建享有车补待遇,在具体工作中,嘉禾盛德公司处于同情照顾,给予额外的交通费,原审法院无视合同约定,判决结合盛德公司支付车补无据。三、由于政府原因停业施工,各项工作均中断,郑小建自2015年1月3日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然解除或终止。对于此中发生的交接方案,如��作为有效合同延续,应适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16条的规定,劳动者与公司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合同,不能按照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来处理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公司已向郑小建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据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本案诉讼费由郑小建负担。被上诉人郑小建答辩称:未收到嘉禾盛德公司的经济补偿金。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嘉禾盛德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审理期间,嘉禾盛德公司提交了2013年3月1日的通知一份,拟证实郑小建的车补是凭据报销,并非固定收入。郑小建质证认为其从未看到过该份通知,对其三性不予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为嘉禾盛德公司是否应当向郑小建支付车补。嘉禾盛德公司承认与郑��建口头约定每月车补1500元,嘉禾盛德公司提出未支付车补原因是项目停工,无需郑小建对外联系业务,嘉禾盛德公司在二审提交了2013年3月1日的《通知》一份,拟证实郑小建的车补应凭据报销,非固定收入,但郑小建对该份《通知》的三性不予确认,主张其从未看到过该《通知》,每月的车补报销为足额发放,属于固定收入。本院认为,嘉禾盛德公司未能证实《通知》已送达给郑小建及实际按《通知》的约定履行车补报销程序,且郑小建对此不予确认,故本院对嘉禾盛德公司提交的《通知》不予采信。嘉禾盛德公司仍未能就双方约定车补发放的限制条件完成举证,故嘉禾盛德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认定嘉禾盛德公司向郑小建支付2015年1月至4月期间车补5396.55元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二为嘉禾盛德公司是否��当向郑小建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年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嘉禾盛德公司与郑小建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14年10月7日到期,合同到期后,嘉禾盛德公司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或续签劳动合同。嘉禾盛德公司未能证实其已依法终止了与郑小建的劳动合同,嘉禾盛德公司主张按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延续与郑小建的劳动关系,但对于延续的劳动关系,嘉禾盛德公司仍有与郑小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嘉禾盛德公司未能证实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郑小建,故原审认定嘉禾盛德公司应当承担向郑小建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无月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嘉禾盛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嘉禾盛德汽车配件市场经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文建审 判 员  苏韵怡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雅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