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24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乔孝文与灌南县田楼镇浦二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孝文,灌南县田楼镇浦二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4民初637号原告乔孝文,居民。委托代理人XX,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灌南县田楼镇浦二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灌南县田楼镇浦二庄村。负责人陈柳恩,村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万永军,灌南田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乔孝文与被告灌南县田楼镇浦二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3000元及利息(从1999年5月4日至还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认为,被告借款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款借据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及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灌南县田楼镇浦二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乔孝文借款13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1999年5月4日至2003年12月31日,以135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从2004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682.5元(原告乔孝文已预交),由被告灌南县田楼镇浦二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兑现上述款项时迳行给付原告乔孝文。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高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跟亮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